※學習障礙的舊定義 |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係統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的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者,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學習障礙的新定義 |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學習障礙的特徵 |
- 閱讀困難:認國字或拼讀注音困難,閱讀速度很慢且常常發生錯誤,常有跳行跳字的現象,可以唸完一段文章但不得其大意。
- 書寫困難:注音的拼寫或國字的仿寫或書寫有困難,筆畫很難辨認,或者句子不完整。
- 運算困難:無法瞭解數字之概念、無法心算、需用手指或實務操作才能計算。
- 推理困難:理解文章隱含意義或運用數學概念解決問題的能力很差。
- 聽覺處理困難:對於老師複雜的指令或者是冗長的上課內容不能理解。
- 口語表達困難:運用詞彙或句子表達自己的想法有困難。
- 動作笨拙,生活秩序的管理能力很差。
- 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受上課情境的影響。
- 不易與同學建立人際關係,無法與同學一起玩。
- 容易挫折,缺乏信心。
※您可能不知道... |
- 學習障礙的孩子並不是因為笨或懶或不認真而導致學習困難,而為神經結構和功能的不同,使得他們無法用一般人的學習方式學習,而必須使用不同的學習方法。
- 學習障礙的孩子和其他的孩子一樣聰明,他們只是某一部份的認知力有缺陷。
- 學習障礙並不是因為智力低下、自閉症或聽力、視力、人格上的缺所造成的。
- 學習障礙者的差異性很大,幾乎沒有兩個學習障礙者的學習困難現是一模一樣的。
- 如果得到適當的幫助發揮天賦潛能,學習障礙者也可以獲致成功,愛因斯坦、邱吉爾、洛克菲勒、李光耀、湯姆克魯斯等都是有名的成功學障者。
- 學習障礙是特教法中規範的身心障礙類別之一,其與一般身心障礙生一樣,在特教法中有明文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的權利,相關的鑑定、安置、輔導等措施也有法令上的規定。
- 學習障礙是終身的障礙,並無法透過某種治療法而痊癒,但是他們困難可以因為特殊教育的協助,以及他人的瞭解和環境的配合與接納,而不致於妨礙他們的潛能開發。
※如何協助學習障礙者? |
- 早期發現,早期療育能提供最有效的幫助。
- 了解學習障礙者的特質,利用優勢能力來學習。
- 依據學習障礙者的特質訂定個別化教學策略。
- 依據學習障礙者的情況做適當的教學安置。
- 幫助學習障礙者了解自己的困難與優點,並建立自信心。
- 協助其他人了解學習障礙,以免學習障礙者受到誤解。
- 加入協會,為學習障礙者爭取權益。
------------------------資料來源------------------------
學習障礙新舊定義:全國法規資料庫
學習障礙的特徵、您可能不知道、如何協助學習障礙者: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