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東華附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101.10.18性平會議討論並經101.10.19校務會議通過
 
  •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中華民國930623總統頒布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94330台參字第0940038714C號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教育部中華民國1002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本要點。並依民國 101 05 24 日臺參字第1010081429C號 令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一)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威脅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雇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三)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 三、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 四、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五、為防治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發生,本校每年應辦理相關教育宣導與訓練,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 六、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採取改善校園危險空間措施,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並定期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 七、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 八、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
  • 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十、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本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 十二、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為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 十三 、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 十四、本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 十五、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
    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
  • 十六、本實施辦法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十七、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三)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四)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申請
    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 十八、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 十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並報教育部備查:(一)      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      避免報復情事。(四)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
    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
    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 二十、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或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 二十一、校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一)心理諮商輔導。(二)法律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事件
    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本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二十二、本校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 二十三、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二)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 二十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對加害人所為處置,由本校或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 二十五、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
    人或行為人對本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一)      由本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二)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三)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六)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七)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 二十六、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依前
    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
    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三)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五)     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 二十七、校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或機關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 二十八、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得整合學校資源網絡,提供相關服務。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二十九、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 三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承辦人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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