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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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一式三聯填妥後,甲聯交由學校受理(權責)單位處理後續事宜,乙聯交由通報窗口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丙聯由告知人收執。本單可採複寫一式三聯或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分別收執。
- (教育人員)(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通報事件,除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外,應填妥本告知單,由受理(權責)單位進行校安通報網通報作業。
- 受理(權責)單位受理時間即學校知悉時間,受理(權責)單位收到本告知單後,應於24小時內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網通報作業,並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閱。
- 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經身分確認無誤後,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
-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權責)單位代填。
- 受理(權責)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
- 學校教職員工若接獲告知人之告知,雖非受理(權責)單位,亦應轉介至受理(權責)單位,並於「證明人」欄簽章。
- 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不受理時,得逕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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