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東華大學附小(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免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及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特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以下簡稱防治規定)。
二、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本校應配合實施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假排代或差假登記。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防治規定,並將本防治規定列載於教職員 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本校學務處生教組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或花蓮縣政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五、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總務處事務組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空間檢視報告,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本校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本校應依據檢視報告及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公告宣導。
六、本校總務處事務組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點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七、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八、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九、本校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間關係有違反本防治規定第八條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十一、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生教組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申請。
前項事件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管轄學校為該兼任學校。
十二、本校學務處生教組接獲調查或檢舉,有防治準則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5條之情形而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防治準
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十三、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本校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教職員工知悉後,應於24小時以內向學務處生教組提出檢舉,若行為人為校長則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調查。
(二)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訴事件由學務處主任或生教組組長專人辦理收件,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收件人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接獲申請調查時,應立即通知校長,並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
上述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本校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本校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並以輔導室主任為收件單位。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本校性平會處理。
十四、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二)學務處生教組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二十四小時內應向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校安系統」通報;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113」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花蓮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本校性平會審議決議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訴事件後,應將該事件調查處理,並得視事件性質或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1.尋求行政與輔導協助調查工作。
2.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3.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4.視當事人狀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5.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四)本校性平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五)調查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花蓮縣政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六)輔導人員若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諮商輔導工作,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七)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八)調查處理之原則: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本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
4.本校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九)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一)本校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懲處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花蓮縣政府。
(二)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並由輔導主任負責收件,本校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前款審議小組組成依下列方式辦理:
1.成員比照調查小組組成規定。
2.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3.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4.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5.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6.上述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款規定撤回申復。
(四)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五)本校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
(六)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六、檔案資料建立及保管: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由性平會執行秘書彙整後移送本校檔案室以機密件封存,永久保管。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十七、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二)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四)本校或花蓮縣政府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十八、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九、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指定由教務主任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總務處文書組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二十、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一、本校依防治準則之內容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將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規定納入本校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
二十二、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補助。
二十三、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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