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101.10.18性平會議討論101.10.19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中華民國93年06月23日總統頒布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94年3月30日台參字第0940038714C號令「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教育部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本要點。並依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臺參字第1010081429C號 令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威脅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雇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三)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三、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向本校性平委員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四、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五、為防治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發生,校方每年相關教育宣導與訓練,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六、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採取改善校園危險空間措施,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並定期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七、經媒體報導與本校相關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視同檢舉,本校將主動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八、本校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事件,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之,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避。
九、本校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問題時,可透過校長、家長會、教師會、輔導室、學務處、健康中心、教師等多方管道、向「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處理小組」提出申訴及求助。
十、接獲申訴訊息,委員會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等服務。並應提供必要之相關資訊,包括了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
十一、本校處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置發言人一人,並應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之,並謹守保密原則,尊重相關人之隱私權,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十二、申請調查及救濟:(流程如附件)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單位為學務處。
(一)正式申請,申請者應以書面具名方式提出申請,並載明受害者出生年月日,受理者應對申請者身份保密。
(二)學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三)學校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五)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三、本校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學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學校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學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學校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
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十四、校方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對加害人所為處置,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十六、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得整合學校資源網絡,提供相關服務。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七、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申復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十八、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十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二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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